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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第二次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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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第二次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離婚案第二次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離婚案第二次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案件越複雜的所需要的時間越長,但是對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此可見,當事人起訴離婚後,如果適用簡易程式,必然在三個月內開庭;適用普通程式,要在六個月內開庭。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案件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第一次開庭後並不一定能夠直接判決處理,所以還需要二次甚至三次開開庭,具體情況下離婚官司在開庭後還需要嚴格基於實際來調查取證的,不符合離婚的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判決離婚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