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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麼進行訴訟離婚

離婚 閱讀(1.16W)

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適用法院地法原則。無論離婚的程式、及離婚的實體條件,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
涉外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託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託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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