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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訴訟離婚需要提供什麼

離婚 閱讀(3.33W)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在起訴涉外離婚時,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檔案: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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