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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訴訟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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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訴訟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涉外婚姻訴訟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二、涉外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1、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對於涉外離婚如何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採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3、被訴方接到法院訴訟文書後,至少有30日的答辯期,在此期間被訴方可以書面進行答辯,也可以在開庭時進行答辯。

4、如法院缺席審理,裁判文書無法送達的話,也應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個月。

5、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國外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為30日,在國內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仍為15日。

伴隨著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交流合作越來越密切頻繁,涉外婚姻,肯定也是越來越多的。不過,涉外婚姻如果走向破裂的話,可能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比如自己的配偶是外國人,在自身想要離婚的時候,配偶卻拒絕回到我國境內,或者有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在境外的,這些執行起來都是很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