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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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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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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見的就是男女在結婚之前就財產問題做出協商,然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而當男女結婚之後,在婚姻關係存心期間也是可以簽訂相關協議的,只不過此時叫做婚內財產協議。那這個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二、分居協議如何簽訂

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4、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不管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還是分居協議都要十分的謹慎,對財產、孩子、債務以及違約等事項進行詳細的約定,以免以後婚姻出現問題時,財產遭受損失。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也是可以及時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鹽城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