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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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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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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在生活中有不少要求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內對外效力)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說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力,除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不能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婚內財產協議著重在處理婚內財產關係,無論如何,都是對婚內財產關係的一種合意。但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才行,不然這樣的協議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