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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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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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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分配財產協議有效嗎

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或者是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婚內財產協議屬於合同的範疇,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協議,而不能在一方被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籤署;

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指該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是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的婚姻或者是可撤銷的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