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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的財產進入執行程式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8.87K)

一、訴前保全的財產進入執行程式規定是什麼?

訴前保全的財產進入執行程式規定是什麼?

訴前保全的財產進入執行程式規定是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付前財產保全的一些財產來進行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該規定是新增內容,主要是對於當事人由於訴訟能力的限制未在訴訟前及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而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尚未申請強制執行前發現被執行人存在上述情況時,給債權人及時保護自身權益提供的一個救濟機會。但上述程式畢竟是在審判結束後才向法院提出申請,與訴前保全及訴訟保全的申請條件不同。

那麼,適用上述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注意哪些事項,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第一,申請此類保全,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因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二,當事人應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且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即該判決或調解結果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三,申請保全的範圍應當是判決的內容;

第四,申請保全的時間點必須發生在宣判之後或達成調解協議之後,尚未進入執行程式之前,因為進入執行程式後,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可以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

第五,必須是基於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等緊急情況,可能導致將來生效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第六,當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必須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五日內申請強制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職權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申請執行需要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訴前保全財產可否優先受償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其次,我國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享受優先權的僅有四種情形,即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優先權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再次,訴訟保全只是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不管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導致日後判決難以或無法執行,其目的均是為了日後更好的執行,而不是將訴訟保全等同於抵押權可以在日後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就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產保全,而後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從可保。至於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屬於優先支付的範圍,所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並沒有經濟上的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在訴訟之前為了避免相關的人存在一些轉移財產的狀況,所以也可以提出訴前財產保全,並且在經過最終的法律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是可以就這部分財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