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追加被申請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68W)

一、訴前財產保全追加被申請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追加被申請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追加被申請人的規定是必須是在訴訟還沒有發生之前,就對於相關的人員來進行追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程式

1、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提供擔保。訴 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為 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要求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相當,例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2萬元,申請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萬元作為擔保。此2萬元即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與之相等值的固定資產。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時間起訴的,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 小時內作出裁定,一般情形無明確限制。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在我們國家對於被追加的申請人員來說的話,他也是可以進行試用的,但是必須要有合理的條件,而且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體是否能夠同意的話,由法院來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比如說情況緊急,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會有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