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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反訴?

財產分割 閱讀(1.45W)

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反訴?

一、離婚財產糾紛如何反訴?

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財產,建議反訴,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爭議、同時取得有效判決或調解書後,也有利於以後必要時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避免將來還需重新起訴。

二、離婚訴訟中能提反訴嗎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以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式開始以後,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捉特殊形式。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係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係關連的財產關係和撫養關係,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併。從另一外角度出發,離婚訴訟有廣義的狹義之分,廣義的離婚訴訟就是上述所說的本訴合併;狹義的離婚訴訟是單指解除婚姻關係。我國離婚訴訟是廣義的離婚訴訟。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請求判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原告起訴只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未提出請求,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了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請求;原告只對一部分財產提出請求,對另一部分沒有提出請求,被告對此提出了請求;原告要求分割債權,被告提出還有債務,請求分擔等等,被告提出的這些請求能否以反訴對待呢?觀點不一,有人認為應當以反訴對待,因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對被告的請求不以反訴對待,即進行實體上處理,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對被告的請求進行實體處理,唯以反訴處才為適當。

我們以為:首先,根據訴訟法精神,在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所涉及的三個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訴的合併,它是為法律所規定,對此法官沒有自由權。除當事人合意方可分離。這就說明無論原告請求與否,人民法院都應主動從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及財產三個面方進行審理,被告的請求不起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說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應當審理,不提出也應全面進行審理。

在離婚的官司當中,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大家爭議的焦點大多數都是在財產的分割方面,所以如果關於財產分割存在著一些糾纏的話,建議大家在這個訴訟過程當中,就提出反訴,否則在日後再提出的話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