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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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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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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材料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離婚糾紛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