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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繳納訴訟費?

財產分割 閱讀(2.95W)

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繳納訴訟費?

一、離婚財產糾紛如何繳納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到法院僅是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或請求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進行裁決,此時,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按件收取。由於50元至300元是一個區間,《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區間內可以按照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自行決定交納標準。 在北京,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納150元。同類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則需要交納200元。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財產,這筆費用是必須交的。在實踐中,為便利當事人訴訟,北京各法院通常採取預先交納一半訴訟費用的方式,如一個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應當交納150元,先預收75元,至於另一半,則在法定情況下補交。

2.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的重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由於不涉及交費區間,各地法院統一適用該規則。簡單地說,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納。但是如果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除了就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納費用,同時還要交納按照件數收取的費用。

二、減免規定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離婚後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隔,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時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訴訟費。就離婚訴訟案件本身而言,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訴訟費的,但如果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還需要支付相應標準的訴訟費,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婚姻中的被告方承擔或者有過錯方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