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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任何交納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73W)

離婚後財產糾紛任何交納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糾紛任何交納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訴訟費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需要說明的是,單純離婚案件的訴訟費只是一個區間範圍繳費標準,各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的繳費標準可能不一致。離婚後財產糾紛直接按照財產類案件的收費標準計費。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三、交納範圍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因為婚後發生的一些矛盾而選擇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也會根據男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去分配,如果雙方產生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