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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該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47W)

針對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一般分為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後發現對方轉移、隱匿財產等兩種情況,法院一般會按照實際情況,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下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保護雙方簽訂並登記的《離婚協議》以及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真正意義上處理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法院會對離婚後財產進行實際處理:
一、離婚時部分財產沒有分割,在離婚後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二、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三、離婚後發現對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民法典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