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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反訴可以嗎?

財產分割 閱讀(2.22W)

離婚後財產糾紛反訴可以嗎?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反訴可以嗎?

一般都是不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實踐認為:離婚之訴是複合之訴,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附屬於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併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這個一直以來都是有爭議的。

二、法律依據

《中國民事審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觀點整合

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否構成反訴問題

審判實踐中的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吞併離婚財產分割請求,可以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看作附條件的反訴,即把離婚作為所附條件,如果解除婚姻關係,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如果當事人不離婚,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第二種觀點:離婚請求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不能相互抵消,如果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則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因為其不可能脫離離婚的前提而單獨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而是屬於訴訟請求的合併。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併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反訴?是否應合併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併審理即可。

地方法院關於關於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徵求意見稿)

離婚案件中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提出返還彩禮的,應否作為反訴處理。

離婚案件屬於複合之訴,當事人的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應作為反訴處理。但返還彩禮部分的訴訟費用應由提出返還請求的當事人預繳。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離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並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三、不能反訴,被告如何主張權利?

通常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於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人民法院會要求被告明確其請求,繳納訴訟費用之後,合併審理。實際上,這些就是通常意義的反訴。

四、設定反訴的必要性及發展趨勢

目前離婚案件中沒有設定反訴制度,是否就是說沒有“反訴”的必要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離婚訴訟中反訴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則和訴權平等原則的權利基礎為離婚案件中的反訴提供了內在依據:

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離婚請求,被告也應可以就離婚提出反訴,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夫妻平等原則。否則,如果對被告在離婚訴訟中的反訴進行限制,不僅有悖夫妻平等原則,對被告所享有的離婚自由也是一種桎梏。

(二)離婚訴訟中的反訴有其獨有的訴的利益:

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在離婚訴訟中,離婚訴訟的目的雖然主要在於解除婚姻關係,但又不僅在於此,而是關涉到財產分割、子女監護權及損害賠償等諸多問題。所以,原告方提起離婚之訴後,被告方也因為存在著訴的利益,也有提起相應反訴的權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提出反請求等。

在離婚訴訟中確立反訴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可操作性,我國今後立法和實踐將逐步確認反訴制度,這是大勢所趨。

在離婚之後,因為這個財產分割等問題所引發的糾紛或者有新的請求的話都構不成那個反訴,但是呢,反訴現在在我們現在的司法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反訴的制度以後可能會成為一個建法的依據,畢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將來會越來越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