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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 |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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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 法律規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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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可知,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關於婚姻法中關於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我國只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綜上,小編為您整理了同居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的規定,即按照一般共有的情況來進行分割,並在上文為您提供了分割的五個原則。民商法律網小編提醒您,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而是維護婚姻關係的港灣。一紙婚約能給的不止是名分,還有法律對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