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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居時的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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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我們國家很多人的思想也是由原來的保守狀態轉變為開放,所以他們對於婚姻這個觀念也是在不斷的改變當中,以前他們認為必須要結婚,但是現在的話可以利用同居來解決,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居時的財產怎麼分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居時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居時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般的同居關係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係。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裡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係,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係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

2、通過法定程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3、如果婚姻關係宣告效或者被撤銷,對於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方,如外來妹,有可能被掃地出門,分不到任何財產。即使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

4、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5、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6、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7、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儲存好。

並不是以夫妻的名義一起進行生活,而且不符合夫妻的實質要件的話,那麼就按照普通的同居共有財產來進行分割,當然在同居期間,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關於財產進行約定,這種約定法律是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