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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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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同居當事人之間可以在同居關係解除時根據契約約定自行處理,沒有約定且不能自行處理的,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同居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非婚同居關係,無須徵得對方同意。當同居關係解除時,同居當事人對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約定,且約定內容合法的,應優先適用約定。同居當事人間無約定並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同居關係解除時的財產分割,可以明確為個人財產的仍歸個人所有,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於同居雙方共同所有的動產,因按雙方對於共有財產各自獨立享有的份額和利益進行分割。而對於同居雙方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應參考法律婚姻的夫妻財產製,依據共同共有理論處理。當同居當事人雙方為共同共有人時,每一個共同共有人都對全部財產享有所有權,而非只對其個人享有的份額擁有所有權。一個共同共有人死亡時,在任何情況下,其所擁有的利益均轉移給其他共有者,生存共有人自然的取得死者的財產權,且共同共有的財產不能根據共有人的遺囑或法定繼承而轉移。如此,可以滿足同居當事人在非婚同居關係解除時,對其利益的最大保護,併為弱勢一方獲得經濟補償提供可能。當然,共同共有並不妨礙同居當事人自治權利的行使。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的讓予宣告、共同協議、聯合宣告或行為將共同共有終止或變更為按份共有,也可以因破產而終止。

非婚同居關係解除時,還應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處理:1.應當承認家事勞動的價值。非婚同居中女性一般負擔了較多的家事勞動,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因生育或勞累致使身體受到損害等。依據共同共有理論,在同居關係解除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承認家事勞動的價值不僅符合現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特點,並且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2.對於重大過錯的處理。因同居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如對同居伴侶實施虐待、暴力的。過錯方應相應的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財產,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3.出於公平和人道主義的考慮,在非婚同居關係解除時,應賦予確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經濟幫助請求權。法律可具體規定經濟幫助請求權的成立條件、時效、消滅,以及經濟幫助的數額和方式等。4.對於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隱藏、轉移、損毀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吞共同財產的,過錯方應適當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事實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非婚同居當事人對於同居期間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由個人償還。為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共同債務,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以推定存在合夥關係,採用合夥原理解決。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合夥合同的對外效力體現。非婚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與第三人發生的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當事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準用合夥原理處理非婚同居當事人的共同債務,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法律分析

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非婚同居的態度是:凡未經法定結婚程式而結合的二人共同生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勵同居當事人自願補辦結婚登記。2004年的《婚姻法解釋(二)》徹底否認了非婚同居關係本身的可訴性,即不承認同居當事人之間存在身份關係。就非婚同居的財產關係而言,同居當事人之間可以在同居關係解除時根據契約約定自行處理,沒有約定且不能自行處理的,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如何處理。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非婚同居財產關係以一般共有理論解決。

非法同居關係本身它就存在著一定的違法性,所以很多人對於這種關係的處理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說在同居期間所產生的共同財產的問題如何分割,一般情況下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當中規定的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到法院拘留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