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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非婚同居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3.13W)

最高人民法院非婚同居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非婚同居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處理同居財產糾紛問題應當堅持約定優先的原則,如當事人對房產的權屬有約定,在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就應當先行適用該約定;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誰出資、誰享有的原則進行權屬認定和分配。同時,對於沒有出資、但實際上對同居期間的生活、家務等方面投入過多的一方,可以考慮公平的原則予以適當照顧。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

二、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1、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2、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未婚同居,如果雙方感情出現矛盾要分開的,也要對財產進行處理。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按照雙方共有財產處理,雙方分開的時候可以一人一半,對於同居之前取得的,則應當歸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