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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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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同居,已是一個常用詞了。現在同居的現象已是很普遍的現象,同居和結婚是不一樣的,同居是沒有取得法律的承認的,但是實際中解除同居雙方會要求分割財產,那麼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解答。

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同居雖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但是在一些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同居雖然沒有結婚,但他人認為已是夫妻關係,同居期間取得財產應按共同財產分割。所以,大家對同居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