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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麼?

財產分割 閱讀(1.39W)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麼?

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1、關於欺詐、脅迫的標準,與一般合同的認定標準沒有區別。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2、關於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並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於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並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後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於重大誤解。

3、對於乘人之危的標準,一個難點是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而對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構成乘人之危的問題。

4、至於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願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二、寫作內容和方法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隨著我國的離婚率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為一些瑣事而選擇離婚,那麼在離婚時也要將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會在確定了分割結果時簽訂相應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時,也是可以申請將財產分割協議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