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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 閱讀(9.57K)

在我國如何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一、在我國如何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撤銷不公平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

如果是自願簽訂的,同時在簽訂過程中並未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那麼這份協議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是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如果事後任意一方以財產分割不公平為由提出撤銷,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雙方仍需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二、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離婚財產分割如果存在欺騙或者是脅迫的情形,一般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法律的判定是公平公證的,一切違反法律制度的人員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這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一起共建美好的生活環境,因此遵守制度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