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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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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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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情形


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一方需要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即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並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那麼什麼才算是“脅迫”?

脅迫具備以下特徵:

(1)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且實施了相應的行為。至於脅迫行為的內容,可以是肢體行為上的,也可以是語言上的;

(2)需被脅迫人接收到了脅迫人的脅迫資訊,如果被脅迫人根本沒有接收到脅迫人的脅迫資訊則其意思的形成和表示都不會受到脅迫的干擾;

(3)需因脅迫人的脅迫行為導致被脅迫人產生內心的恐懼和壓迫感,並在意思的產生和表達上受到干擾,作出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4)脅迫的內容包括給被脅迫人的生命健康(法人除外)、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

對於當事人簽了字之後的離婚協議書,若尚未辦理離婚登記進行備案的話,那麼此時還是允許當事人進行撤銷的。當然要是已經辦理了備案手續,協議書具有了法律效力的話,此時需要看具體撤銷的內容是怎樣的,若撤銷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麼肯定是不允許的。但要是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是被脅迫而簽訂的,同時又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那麼此時允許撤銷。綜上,離婚協議可以撤銷,但有一定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