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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後悔財產分割是否可以請求撤銷

財產分割 閱讀(2.47W)

協議離婚後後悔財產分割是否可以請求撤銷

一、協議離婚後後悔財產分割是否可以請求撤銷?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時對雙方的財產狀況是清楚、明知的,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要想重新分割離婚時的財產的主張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民在民事行為中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對這種行為加以保護。同時,法律要維護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對於出於雙方意思自治簽訂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作為債權人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女方撫養;雙方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五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生活中所有的書面協議都不是在開玩笑,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不要輕易的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僅僅是寫了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之前又後悔了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方案,類似於這種情況,也沒有必要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書,因為此時離婚協議書還未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