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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換房夫妻財產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9.48K)

婚後換房夫妻財產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一、婚後換房夫妻財產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二、夫妻財產協議未公證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未公正是有效的。夫妻雙方私自簽訂“婚前婚後財產分開”並對此份協議雙方簽名核實,但不作公證,兩人離婚財產分割時此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法院一般主要依協議判決兩人的財產問題;見證或者公證可以防備對方在離婚反指這份協議是在不自願情況下籤訂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和他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對方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推翻。見證都沒有這個必要。

只要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不管是換房還是其他的情況,在擬定財產協議的時候就按照兩個人具體協商的結果,把協商的結果落實到書面協議上就行了,但換的這套房子假如說本身就是屬於父母的,那夫妻兩個人不經過父母的同意約定了一份對房產的相關約定,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