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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期權分割糾紛】離婚律師解讀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取得婚後歸屬行權的期權、股票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13W)

案情簡介

【離婚股權期權分割糾紛】離婚律師解讀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取得婚後歸屬行權的期權、股票

2014年10月,經人推薦,當事人劉先生特地找到我,希望我代理其離婚案件,要求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配偶在全球第二大網際網路公司享有的原始股期權和Sers,涉及部分已行權得到歸屬,部分因未到工作服務期限尚未歸屬。我瞭解到劉先生的妻子所屬的公司在美國上市,只知道公司上市,但不知道具體在上市公司持有多少股票。前一陣子,女方提出離婚,並在談判時揚言,如果不同意女方提出的條件,就讓男方分不到任何財產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制訂了訴訟應對的計劃和整個按鍵處理的策略。我對劉先生說,他的案件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立案。經過初步瞭解和分析,本人認為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難點,其一是該網際網路公司系在境外美股上市,而且事後據我調查得知該股票涉及的證券公司及銀行並非在大陸地區,也不是在美國境內,而是在第三方國家和地區,那麼根據法院在實務中的處理規則為因本案涉及境外財產不予以立案,至少不予處理期權、Sers和已歸屬股票,考慮到本案的法院管轄以及法律適用問題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法院立案庭前期明確告知不予以立案。主要理由,是說爭議的股票在中國境外,且從未有立過類似案件,立案視窗的工作人員把握不準,況且本案系該網際網路公司剛剛在2014年9月在美國上市後一個月發生的第一起離婚分割期權、Sers和已歸屬股票案;其二是本案關於期權、Sers和已歸屬股票的相關證據實在難以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均由其配偶掌握,而且相關事宜均在境外,大陸法院也明確不可能會去境外進行調查,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

本律師在理出本案的上述兩個焦點問題後,花了1個月的時間就上述問題進行了前期研究攻克,又補充寫了一些法律意見和資料,並且查到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省高院受理的一起類似分割境外股票離婚案的裁定書(據我所知,這份裁定書涉及的當事人打了兩到三年的官司才使得最高院出裁定)。在攻克了上述一系列疑難問題後,本人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溝通本案立案問題,相信事在人為,最終成功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順利立案,因案情情況錯綜複雜,目前案件均在審理過程中(代理人為浙江易盟律師事務所孫旭權律師,現實版“何以琛”)。

關於上述兩案事實筆者不再陳述,關於案件的法律分析本人不再詳細展開,目前網上到處充斥著各類意見,筆者不想累贅。只附上一份可以參考性的批覆,作為大家學習交流之用。看到此處時,筆者認為,各位看官的心中已有答案了。

附件:

廣東高院關於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後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覆(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後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意見。馮某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騰訊科技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並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在馮某與沈某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馮某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並獲得財產權益。雖然馮某是在離婚後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並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馮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結果

此案目前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