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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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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它們的不同點在於: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委託行紀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行紀事務,其行為直接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其行為後果也由自己承擔,

(2)行紀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其購銷取得的財產歸委託人所有;

(3) 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徵: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個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託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託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

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合同之間都是有差別的,比如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這三種合同的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但是它們的不同點也是非常多的,我們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