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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介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7W)

一、委託合同中介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中介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英美法上的信託類似於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委託合同,中介合同,行紀合同的性質不同;行紀合同主要是合同關係,但信託合同主要是財產管理關係,行紀合同的主體有兩方面,一個是行紀人,一個是委託人;但信託合同的主體有三方面,一個是信託人,一個是受託人,還有一個是信託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