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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了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3.26W)

一、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了哪些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了哪些

保險合同關係人就是指與保險合同發生間接關係的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險合同關係人。被保險人是指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並且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用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合同可以為第三人利益訂立,投保人也可以將自身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所以保險合同有關係人。

二、保險合同有什麼特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所以首先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不存在欺詐行為,投保人必須盡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也必須將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加以說明;其次,保險合同的主體一般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中保險人和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再次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最後保險合同具有時效性,即只在一定的保險期限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