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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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