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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關係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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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關係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夫妻人身關係,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婚姻住所決定權、計劃生育義務四個方面的內容:
(1)夫妻姓名權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人身自由權
夫妻有人身自由權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住所決定權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夫妻雙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決定權。對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選擇,應由夫妻雙方自願約定。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強迫,第三人也不得干涉。
(4)夫妻計劃生育義務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社會主義家庭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