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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適用終止、中斷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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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適用終止、中斷的規定嗎?

法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適用終止、中斷的規定嗎?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5、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二、除此期間的相關規定

1、撤銷權的除此期間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

3、被脅迫結婚、或者是婚後發現對方隱瞞疾病的除此期間為1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除此期間的一大特點是若是公民、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不行使相關權利那麼一旦期限屆滿,將會導致權利消失。常見的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以及被脅迫結婚的婚姻撤銷請求權的行使期限,都是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