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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解除權一年除斥期間屆滿後怎麼辦?

合同終止 閱讀(3.02W)

一、買賣合同解除權一年除斥期間屆滿怎麼辦?

買賣合同解除權一年除斥期間屆滿後怎麼辦?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依據該規定,商品房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導致買受人依約或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後,在出賣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買受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只有一年。而且這一年還是除斥期間,當事人自己完全沒有能力中止、中斷、延長該期間。

解除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做出解除行為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3、在有效期限內行使。這個有效期限就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二、除斥期間適用範圍是什麼?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

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

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有一方發生違約,比如沒有交付貨物或者支付貨款的,在當事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解除權在一年內有效,這是除斥期間,時效不受中斷中止影響。如果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合同解除權,不可以再主張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