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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期限最高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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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期限最高法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解除的期限最高法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解除是沒有訴訟時效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進行解除處理。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二、法定解除合同權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對於合同解除的相關事項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一般需要經過雙方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對有關違約的情況進行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強行解除的一方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了利益的損失,是需要追究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