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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違約如何處理

合同違約 閱讀(5.52K)
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違約如何處理
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違約了怎麼辦,如何處理呢。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另外,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8條規定,承租人如出現違約情形,常見未如期足額支付租金,那麼此時,出租人可與承租人協商處理,或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催告,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否則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交出租賃物。如合同約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可以解除合同,那麼此時出租人則可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如承租人不配合辦理交付出租物品事宜,則出租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