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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違約 閱讀(1.78W)

一、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規定是,違約金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可以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如果超過了,就只賠償不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

第二,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生效的補救方式。

第三,違約金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金的主要作用

關於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學者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的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髮揮債的擔保作用。

三是認為違約金主要是一種責任形式,同時也應具有擔保作用,它的擔保作用在於:一旦發生違約,違約方即應給付違約金。如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請求違約金。

違約金既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同時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方式。因為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因此不能將違約金條款完全留待當事人約定,尤其是對不公正的違約金條款,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當增減數額,甚至宣告違約金無效。

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後,就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並且根據各自的職責來履行相關的義務,對於合同的違約金的約定,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確定,如果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雙方是可以協商或者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