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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合理嗎?

合同違約 閱讀(1.54W)

一、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合理嗎?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合理嗎?

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可以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如果超過了,就只賠償不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

第二,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生效的補救方式。

第三,違約金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金的主要作用

關於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學者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的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髮揮債的擔保作用。

三是認為違約金主要是一種責任形式,同時也應具有擔保作用,它的擔保作用在於:一旦發生違約,違約方即應給付違約金。如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請求違約金。

違約金既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同時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方式。因為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因此不能將違約金條款完全留待當事人約定,尤其是對不公正的違約金條款,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當增減數額,甚至宣告違約金無效。

在雙方簽訂了合同後是會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約定具體的違約金和違約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會以支付違約金的形式來承擔違約責任,在確定違約金時會根據雙方的協商來決定的,但是違約金通常會是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來計算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