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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 | 賠償損失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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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 賠償損失與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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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法律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於此款所述之“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