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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違約金實際損失之間有什麼關聯?

合同糾紛 閱讀(3.25W)

一、違約金

合同規定違約金實際損失之間有什麼關聯?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之間的聯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利益損失,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體現了違約金的公平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 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 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 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整空間,使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而因違約產生損失的計算方法,可以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利率的四倍或具體損失等綜合計算。

如上所述,其實合同規定違約金實際損失之間的聯絡是很密切的。雖然合同裡的違約條款的約定有時並不是以實際損失為前提,而且直接說如果一方違約了就賠償另一方多少多少錢。但是若是要求賠償的違約金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調整違約金金額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