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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之間合夥合同糾紛涉及違法專案法院會處理嗎?

合同糾紛 閱讀(7.39K)

一、合夥人之間合夥合同糾紛涉及違法專案法院會處理嗎?

合夥人之間合夥合同糾紛涉及違法專案法院會處理嗎?

合夥人之間合夥合同糾紛涉及違法專案法院會處理,只不過根據不同的情況會做出不同的處理的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二、在合夥協議糾紛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就是說,做為合夥,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盈虧與共。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夥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產生一些糾紛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之下,法院會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還有就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還有就是爭議的焦點來進行判決的,當然了,如果是屬於合夥方的糾紛,存在著違法專案的話,會移送給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