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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金的範圍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09W)

合同當事人要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就要對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一般情況下這個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支付賠償金。那麼大家知道合同違約賠償金的範圍是什麼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合同違約賠償金的範圍是什麼

一、合同違約賠償金的範圍是什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範圍應當包括: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合同違約賠償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1) 民法典並不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損失。

(2) 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所支付的不合理開支。至於什麼是“合理開支”,則應根據交易習慣等標準綜合評判。

(3)損害賠償的主旨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在這些利潤的計算中應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獲取這些利潤所必須支付的費用。所以可得利益是淨利,而不是毛利加上為獲取這些毛利所應支付的費用。

(4) 損害賠償要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比如因投資中斷使工程停工,減少材料費、勞務費等開支。這些由於違約而節省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5) 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可以適當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6) 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為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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