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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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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要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而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約定賠償範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一般法定賠償範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特別法定賠償範圍。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

二、損害賠償的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僅能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並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並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並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需要明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違約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因個人違約的行為而造成了對方權益的損害,所以是需要根據侵權的實際情況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的損失賠償也是需要對損失情況進行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