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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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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定損害賠償

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徵就在於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範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