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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43W)

一、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給付標準不同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放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給付條件不同

違約金是一種約定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適用條件、給付標準、時間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範圍受到法律限制,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一種法定責任,只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管是否與勞動者有協議,都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承擔。

賠償金的給付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達成一致,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這實質上就是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是法律對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定義務的懲罰性措施。

違約金是指違法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需要承擔的費用;經濟補償金是因為違反了或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賠償金一般是補償金的兩倍,一般是企業違法或者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企業所應承擔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不同,支付條件不同。解除勞動合同後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有兩種情形,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提出反駁意見,可以按照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