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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3.19W)

一、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是什麼?

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是什麼?

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範圍是圍繞著租金和實際損失來確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的違約情形是什麼?

1、在房屋租賃關係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5、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

6、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違反合同當中的約定實際上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跟我們國家《民法》當中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有所違背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起違約責任,但違約責任在承擔的時候,所進行的賠償範圍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損失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