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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XX。
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茂名市XX公司。
委託代理人李XX,廣東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梅XX訴被告茂名市XX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梅XX於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梅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05元,由原告梅XX負擔。
審判員 王XX
書記員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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