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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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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裝置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過錯相抵(混合過錯):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於支援。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什麼?

1、違約行為。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這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2、財產權利損害的事實。這種事實,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即加害人的違約行為實際上已經給對方造成財務的減少、滅失、毀損或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違約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必須是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且必須是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即違約行為的直接影響所及範圍,超出該範圍,不認為是間接損失。

3、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失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屬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它解決的是責任能否構成的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於完全賠償原則,具體由三方面構成,首先是違約行為,合同的當事人要違反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其次是財產利益損害的事實,該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的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最後受害者的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