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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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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商品,就和商家建立了一種關係,商家負責售後,如果商品發生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受傷的,商家要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有約定和法定之分,那麼,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有完全賠償、合理預見及減輕損失等,下面我們就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的原則?

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後者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國《合同法》採納了完全賠償原則,體現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2、合理預見規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採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於,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

3、減輕損失規則。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

二、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何在?

約定損害賠償的預定性或者約定性表明了它與法定損害賠償不同。儘管約定損害賠償範圍與實際損害的範圍可能不盡一致,但它畢竟也是以違約和損害的發生為前提的。一般來說,從法律規定的精神來看,損害賠償的主要形式應是約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只是在沒有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才適用。也就是說,約定損害賠償應優先於法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一般要優先於法定賠償而生效,這一規則正是合同自由原則下的合同優先規則的具體反映。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不管法律對損害賠償有無規定,都應當按照約定賠償。

從原則上講,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相互排斥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如果約定了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只要這些條款符合生效要件,就不應再適用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在取得約定賠償以後,也不應再根據有關法定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其他損失。但在特殊情況下,兩種賠償也可同時存在。例如,在有些合同中,當事人只是就違反某一種合同義務的行為約定了賠償辦法,而對違反其他主要義務的行為沒有約定,此時就可以在這些違約行為發生以後適用法定賠償。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介紹了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及賠償原則。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不同,這個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其賠償原則主要有減輕損失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及合理預見原則等。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及傷殘補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