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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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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怎樣的

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怎樣的?

完全賠償的原則,指的是遵守合約的一方因違反約定的一方的違約所受到的損失,全部都應當由違約方以賠償,它是充分、全面地保護守約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賠償損失應當以守約方有損失為前提;同時,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違約方也要全部賠償,通過賠償使守約方的利益能夠達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應狀態。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不僅要包括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的現實的損失,即守約方現實的財產減少、喪失和費用的支出,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雖然不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合同如約履行後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例如,在涉及轉賣的合同關係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方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

在賠償可得利益時,應當採用“合理預見”規則。即賠償額限於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其違反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在這裡,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以維護公平;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以排除市場變化對賠償額的影響;預見的標準應當是一個理性的、通常的標準。

二、賠償損失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關係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由此可見:

1、違約方繼續履行後,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應予賠償。比如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2、在採取補救措施後還有損失的應予賠償。如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費用。

3、在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還應予以賠償,以彌補不足的部分。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