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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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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裝置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過錯相抵(混合過錯):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於支援。

二、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有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從性質上,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範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型別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後確立了賠償範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

完全賠償原則和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共同構成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種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補救方式,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